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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保安处分的性质,旧派和新派有着不同的理解,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企业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上,形成了企业保安处分与刑罚一元论和二元论两大派。

企业保安处分与刑罚二元论二元论最早由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提出。他认为,保安处分与刑罚是两种不同的措施,在性质上应加以区别:刑罚是根据犯罪行为来适用,而在刑罚之外,还应对行为者的人身危险性而科以保安处分。

然而在刑事古典学派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代,保安处分理论与作为主流观点的报应刑论格格不入,在理论和司法界均未产生广泛的影响。随着新派力量的不断壮大,刑事古典学派中的温和派逐渐地接受了保安处分理论,主张保安处分与刑罚并存的二元论。他们认为保安处分与刑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二者不能相互取代,然而仅凭刑罚又不能完全实现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因而刑罚应与保安处分相结合,二者相辅相成,并列存在。

企业保安处分与刑罚一元论一元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新派的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和安塞尔。他们从保安处分和刑罚的共同点出发,寻找一元论的根据。他们认为:应该由保安处分替代刑罚而适用,最终统一于保安处分。

社会背景:犯罪率的激增需要新的刑事犯罪政策。19世纪中叶,西方社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之后,阶级对立、人民贫困、失业成灾、家庭崩溃、侵略战争等现象也随之出现。由于经济的不平等导致了西方国家的犯罪率急剧增加,有的甚至远远超出了人口增长率。所以传统的报应刑论对新的犯罪类型力不从心,寻求新的更行之有效的犯罪对策就成了刑法学家的迫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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