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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属于新类型的侵权行为法问题。高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能够预见或者应当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大学生遭受损害的高校所负有的采取合理措施以保障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利益免受损害的义务。四川保安公司分享这篇文字,从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起笔,对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确立、类型,高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和主要内容以及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责任形态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本文共分五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确立、类型。高校安全保障义务是以高校为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美国司法判例认为高校应当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司法判例还在拓展高校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2004年开始施行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隐含了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分为防止大学生遭受高校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防止大学生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高校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义务范围的限定性、义务内容的复合性、义务违反责任主要为过错、主要为积极作为义务、保护的范围仅限于人身权益五个方面的特征。

第二部分论述了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主要有人权角度的要求、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信赖保护理论的要求、经济合理性的要求以及社会责任理论的要求。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及主要内容。通过分析,本文认为高校对大学生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契约义务,而是一种法定义务,同时在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也并不是一种监护义务。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有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经过分析,本文认为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构成要件为过错、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以及受害人自身的行为。

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主要有单独责任和补充责任。高校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基本原则有其独有的含义和特征。基本原则主要有顺序的补充、限制的补充、实体的补充。本文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高校的责任,同时要处理好第三人介入并得以确定但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诉讼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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